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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保护民众侵犯民权尹方明张桂芳 |
警察开枪,可以是保护民众的公益行为,也可以是侵犯民权的社会公害,这是一块硬币的两个面。因此,遭遇民警盘查时强行驾车离开的尹方明被枪击身亡一事再次引发关于“警察开枪”的争议就不足为怪,初查报告发布后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尹方明应当配合执法,另一种认为警察行为过激)也就在情理之中。只是这两种观点本来应该互补而不应当对立。
这种基本认识,使我对《瞭望新闻周刊》第48期有关专稿中下面这段话很不以为然:
在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下,警察执勤时总是高度戒备,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执勤时快速判断“良民”还是“歹徒”,最简便的办法就是看对方是否“老实合作”。
一名网友道出了“尹方明悲剧”的核心:“警察发现可疑盘查是应该的、合法的。假如死者配合一下就没这件事,搭上一条命很不值得。”
这段话中包括“日益严峻”、“高度戒备”、“一触即发”在内的这一连串火药味极浓的词汇,都使人想到“早已森严壁垒”——民警似乎不是处在民众之中,倒是面临“敌军围困万千重”了。对于他们所处环境的这种危言耸听的判断,直接引出在我这种普通百姓看来简直就是强盗逻辑的“警察逻辑“:“执勤时快速判断‘良民’还是‘歹徒’,最简便的办法就是看对方是否‘老实合作’。”也就是说,只要你不“老实合作”,他就可以“快速判断”你不是“良民”而是“歹徒”以至开枪将你击毙,这就是警察开枪的最“新”理由。称其为“新”,不仅因为新近,更是因为新奇。
这篇专稿引用了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在尹方明案之前关于“警察开枪”的一段话:“对持凶器拒捕、严重威胁干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开枪的就要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或击毙。”然而,专稿所说的警察开枪的最新理由,与张桂芳说的并不是一码事。张桂芳说的对象是明明白白的“犯罪分子”,并非“良民”还是“歹徒”一时难以断定之人;张桂芳说的“犯罪分子”正在“持凶器拒捕、严重威胁干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亦非仅仅是不“老实合作”。如果仅仅是不“老实合作”,就可以当作“歹徒”论处,以至于可以开枪将其击毙,那么,这种开枪“理由”,将会导致某些警察以不“老实合作”为由无所顾忌地随意施暴,本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察,也就有可能成为我们社会的一大公害。
在《瞭望新闻周刊》第48期有关专稿使我很不以然的那段话中,被我用省略号省略的部分就是专稿记者列举的国内外因为不“老实配合”而受惩罚的实例,其中一例说:“今年4月,沈阳市民计程在银行营业部不顾武装保安人员(类似警察)阻拦,强闯押钞车警戒区,被开枪打死。”暂且不说“保安人员”是否可以“武装”并“类似警察”,“押钞车警戒区”由什么人根据什么法律划定之类的让人困惑的疑问,只说市民计程只因“强闯押钞车警戒区”,就被当作不“老实合作”者开枪打死,便可知这种“开枪理由”将会延伸出多少轻易剥夺公民生命的效应!
写到这里,忽然冒出一段很煞风景的往事:小时候在路上碰到狗对着我叫吓得拔腿就跑,我一跑狗就追,我跑得越快狗追得越凶。后有长者告诉我说,碰到狗叫千万不能跑,你一跑它就把你当做坏人追,追上了还得狠狠地咬你,你不跑它就不追,还跟你逗着玩呢!我傻想,提出“警察开枪”的最新理由的记者先生,一定是把我们可敬可爱的人民警察当做“你一跑,它就把你当做坏人追”的只凭直观感觉而缺乏理性判断能力的动物了,忽略了警察本身的素质:他们是可以理喻的,公众可以而且应该对他们提出完全不同于这种“最简便的办法”的文明执法和不轻易剥夺他人性命的要求。